我国目前已形成两级五类的环保标准体系,分别为国家级和地方级标准,类别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类标准、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和环境基础类标准。
截至“十二五”末期,累计发布国家环保标准1941项(其中“十二五”期间发布493 项),废止标准244 项,现行标准1697 项。在现行环保标准中,环境质量标准16 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161 项,环境监测类标准1001 项,管理规范类标准481 项,环境基础类标准38 项。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指出,未来将发布约800 项环保标准,包括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约100 项,环境监测类标准约400 项,环境基础类标准和管理规范类标准约300 项,支持环境管理重点工作。
2017上半年环境保护部发布新标准、规范汇总如下:
环境监测类标准
根据《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环境管理需求和监测技术进展,“十三五”期间将着力构建支撑质量标准、排放标准实施的环境监测类标准体系,贯彻《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 号)中建立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的要求。
“十三五”期间,水、大气、土壤环境监测方面将着重修订重金属、农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恶臭污染物等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完善地表水与污水、空气与废气、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体系,开展生态环境、生物、环境振动、环境噪声等监测技术规范制修订;加强主要污染物及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监控,制修订环境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重点加强挥发性有机物、多氯联苯、多溴联苯醚、农药类、重金属类等环境监测和科研急需的标准样品研制,健全环境标准样品体系。
VOCs排放控制标准
近年来,VOCs作为新型大气污染物逐渐进入公众视野。2013年以来,国家陆续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规划》、《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等多项政策措施。此外,“十三五”规划纲要首次将VOCs新纳入总量控制指标,提出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推进VOCs排放总量控制,全国排放总量下降10%以上。
截至2016年底,已有15个省市开展VOCs排放收费,北京、上海、安徽、江苏、河北、湖南、四川、辽宁、天津、浙江等已建立明确VOCs排污收费标准。
4月12日,为推动京津冀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北京、天津、河北三地共同制定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并将于9月1日起同步实施。这是京津冀三地在环保领域发布的首个统一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12月30日批准了《儿童房装饰用水性木器涂料》国家标准,明确将于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儿童漆标准严格限定了VOC、游离甲醛、苯、甲苯、乙苯、二甲苯总量等有害物质的限定值。
北京、江苏、河北、河南、陕西等多省发布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陕西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61/T1061-2017)自2018年2月10日起执行,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2-2016) 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
---源引自《仪器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