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2024)排放标准。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噪声、本标准未规定的恶臭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新标准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同时对现有企业给予两年过渡期,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给予企业充足的升级改造时间。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焦化标准修订工作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聚焦行业重点和亟需解决问题。主要从有组织排放控制、无组织排放控制、旁路和应急排放口控制以及监测和达标判定等4个方面进行修订。
关于有组织排放控制
目前全国约80%的焦炭产能已执行现行标准特别排放限值或更严格的地方标准。因此,本次修订以现行标准特别排放限值为基础,增加脱硫制酸装置、焦油和粗苯装载设施、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等排放环节和相应污染物排放限值;
针对焦炉烟囱、半焦炉出焦等环节增加了非甲烷总烃、氨排放限值;
为和其他同类型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协调,进一步收严了苯、酚类、硫铵结晶干燥颗粒物排放限值;
为防止焦炉烟囱、管式炉等燃烧设施废气稀释排放,新增废气基准含氧量为8%。
关于无组织排放控制
本次修订新增了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填补了焦化行业无组织管控的空白。根据全国焦化企业无组织排放现状,全面对接《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针对“厂内物料储存、制备与转运”“装煤、推(出)焦与熄焦”“焦炉炉体”“煤气净化”“敞开液面”等排放环节提出具有行业特点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关于旁路和应急排放口控制
为进一步加强对旁路和应急排放口的监管,规定了焦炉荒煤气排放口、放散煤气排放口、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应急排放口、焦炉热备烟囱、脱硫脱硝备用设施烟囱等排放口自动监控设备、流量计、阀门开启状况的安装要求以及确需使用应急排放通道的管理要求等内容。
关于监测和达标判定
本次修订进一步调整了焦炉炉顶无组织监测点位要求,补充、更新了部分污染物测定方法。
明确了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焦炉炉顶、企业边界等超标判定相关规定;规定了手工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时的超标认定原则。
——内容源自生态环境部